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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2民初798号

谢在良与郁超超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谢在良,郁超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2民初798号

原告:谢在良。

被告:郁超超。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在良与被告郁超超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在良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在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76元,减半收取288元,由原告谢在良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 玮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周丹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