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淮执字第3370号

王凯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8
公开日期
2016-05-23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凯

裁判文书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执字第3370号被执行人王凯。被执行人王凯罚金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作出(2015)淮刑初字第045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王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8000元。因被执行人王凯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将本案移送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20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王凯银行存款等财产,但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事实,有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送达回执、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罚金是否得以执行取决于被执行人王凯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淮刑初字第3370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王凯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本院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车正义

审判员  张 颖

审判员  马力龙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戴冬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