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2执509号申请执行人荣成市信和物业有限公司,住荣成市海风花园48号楼。被执行人邸云龙。申请执行人荣成市信和物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邸云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荣石商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邸云龙向荣成市信和物业有限公司支付物业费32787.2元。民事判决书生效后,邸云龙未履行款项支付义务。执行中,经本院催促执行,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付款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2015)荣石商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581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永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唐永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