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1102民特259号

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02民特259号

申请人:姚建伟。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京。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伟光。

申请人:浙江大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阳光商务大厦***室。

法定代表人:魏勇文,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喜洪。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受理了申请人姚建伟与申请人浙江大业建设有限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吴文波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姚建伟与申请人浙江大业建设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5月18日经莲都区涉诉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浙江大业建设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31日前归还给申请人姚建伟借款本金人民币33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4年10月1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计算)。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吴文波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代

书记员 陈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