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7执868号
申请执行人:詹美银。
被执行人:冯有清。
被执行人:冯露。詹美银与冯有清、冯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淳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3日作出的(2015)杭淳商初字第18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詹美银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冯有清、冯露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詹美银案款75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亦未能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由本院对该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淳安县人民法院(2016)浙0127执868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田 丰
审判员 洪来兵
审判员 吕贤显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徐志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