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3执1282号申请执行人孙国春。被执行人平度市强力精铸厂。住所地平度市店子镇开发区三城路****号。法定代表人郝庆松,厂长。申请执行人孙国春与被执行人平度市强力精铸厂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平度市强力精铸厂已被吊销营业执照,财产已抵押给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行,现该厂既无财产可供执行,也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平度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平劳人仲案字(2015)第229号裁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强
审判员 刘 刚
审判员 张明林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毛善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