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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04执358号

周能、张林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8
公开日期
2018-08-13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能,张林升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04执358号申请执行人周能,男,汉族,1971年10月7日生被执行人张林升,男,汉族,1956年10月23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周能与张林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张林升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周能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龙 韧

审判员 陈一铜

审判员 陆 凯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秦建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