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 � 行 裁 定 书(2016)桂0702执2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谢某某,男,1978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钦州市。被执行人刘某某,女,198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钦州市人,住钦州市钦南区。谢某某与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5)钦南民初字第25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除了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000元外,对被执行人的房地产、银行存款、车辆等进行了查证,均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又未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建华
审判员 陆善权
审判员 赵 锋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黄仁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