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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25民初718号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同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当事人
杨某某,同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5民初718号原告杨某某,女,汉族,被告同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同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曹林富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睿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