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5民初718号原告杨某某,女,汉族,被告同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同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曹林富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睿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