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执75-2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东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静观镇万全村陶家院子组42号。组织机构代码:20322946-2。法定代表人冯燕,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市富宏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佳禾钰茂豪俊阁9幢1-4#。组织机构代码:70936606-9。法定代表人孙勇滨,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孙勇滨,男,1971年10月8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重庆东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重庆市富宏经贸有限公司、孙勇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109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一、被告重庆市富宏经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重庆东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319939元,并以此为基数,自2014年6月14日起按照年利率22.4%计付逾期利息至逾期利息付满186344元之日,自付满之时起再按照月利率1.5%计付逾期利息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重庆东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2014)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1096号判决书生效后,义务人重庆市富宏经贸有限公司、孙勇滨未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重庆东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标的为4319939元及相关利息。执行中,本院于2016年3月7日作出(2016)渝01执75-1号裁定书,对被执行人重庆市富宏经贸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渝B×××××的车辆进行了查封,但因未查找到车辆的具体位置,无法进行扣押。另,经调查和通过执行系统网络查控,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房地产、银行存款、对外投资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调查和通过执行系统网络查控,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房地产、银行存款、对外投资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法查找。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申请执行人重庆东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也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渝01执7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黄 旭执行员 段 宇执行员 吴晓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切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