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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垦执字第766号

刘光玉与高松亭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8
公开日期
2016-05-18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光玉,高松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垦执字第766号

申请执行人:刘光玉。

被执行人:高松亭。申请执行人刘光玉与被执行人高松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作出(2015)垦民初字第895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高松亭向申请执行人刘光玉支付借款本息40000元。现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院于2015年12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高松亭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招商银行等银行的存款情况,未查到其存款。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综上所述,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先予终结。对申请执行人上述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生效的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到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垦民初字第89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扈亭河

审判员  胡军辉

审判员  褚 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郭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