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31执201号
申请执行人:潘琼香,女,198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
委托代理人:黄俊刚,承担法律援助的律师
被执行人:荔浦杜莫富兴衣架厂,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杜莫镇杜莫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王庆玲。
被执行人:王国良,男,1974年2月8日出生,地址浙江省缙云县。
被执行人:王庆玲,女,1975年8月27日出生,地址浙江省缙云县。本院在执行潘琼香申请执行荔浦杜莫富兴衣架厂、王国良、王庆玲关于追索劳动报酬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经合议庭评议,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荔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331民初53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重新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陶改华
代理
审判员 黄祖建
代理
审判员 蒋淑艳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欧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