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421执381号
申请执行人:王兴珍,女,1960年6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
被执行人:邵旭,男,1977年9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本院在执行王兴珍诉邵旭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凤民一初字第029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邵旭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冻结)被执行人邵旭存款564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胡晓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丁 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