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8民初1390号原告陈小辉,男,1974年4月26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邵菊玲,女,1974年9月29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富平县笃发花炮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宝厚,任该公司经理。被告路麦侠,女,1968年5月6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小辉与被告富平县笃发花炮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路麦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协议私下处理。
原告陈小辉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小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4元减半收取10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程 勇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惠晓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