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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8民初1390号

陈小辉与富平县笃发花炮有限责任公司、路麦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小辉,富平县笃发花炮有限责任公司,路麦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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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8民初1390号原告陈小辉,男,1974年4月26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邵菊玲,女,1974年9月29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富平县笃发花炮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宝厚,任该公司经理。被告路麦侠,女,1968年5月6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小辉与被告富平县笃发花炮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路麦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协议私下处理。

原告陈小辉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小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4元减半收取10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程 勇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惠晓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