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6)冀0322民初1077号原告赵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荣于2016年5月18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审判员 顾永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蒋建新 百度搜索“”
赵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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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6)冀0322民初1077号原告赵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荣于2016年5月18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审判员 顾永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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