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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22民初1077号

赵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赵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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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6)冀0322民初1077号原告赵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荣于2016年5月18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审判员  顾永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蒋建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