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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83民初1478号

王宗谦与薛文杰、师永社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宗谦,薛文杰,师永社,王军波,李清军,刘建新,李君强,刘立洋,刘志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83民初1478号原告王宗谦。被告薛文杰(节)。被告师永社。被告王军波,1988年12月25日。被告李清军,1959年8月23日。被告刘建新。被告李君强(军)。被告刘立洋。被告刘志修。

原告王宗谦与被告薛文节、李清军、李君强、刘建新、刘立洋、刘志修、师永社、王军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4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没有侵害他人权益,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宗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1元减半收取为471元,由原告王宗谦负担。

审判员  宿俊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符靖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