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008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潘新民,男,汉族,住址安徽省南陵县。被执行人俞守云,男,汉族,住址芜湖市南陵县。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作出(2014)南执字第00825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俞守云在中国农业银行的存款,现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俞守云在中国农业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道海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桂春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