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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执字第00825号之一

潘新民与俞守云追偿权纠纷解除冻结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潘新民,俞守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008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潘新民,男,汉族,住址安徽省南陵县。被执行人俞守云,男,汉族,住址芜湖市南陵县。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作出(2014)南执字第00825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俞守云在中国农业银行的存款,现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俞守云在中国农业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道海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桂春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