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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1民初字第1294号

原告韩素清诉被告曹桂芬、李洪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韩素清,曹桂芬,李洪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1民初字第1294号原告韩素清,现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镇。被告曹桂芬,现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镇。被告李洪权,现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素清诉被告曹桂芬、李洪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5.00元减半收取71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晓红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田守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