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1民初字第1294号原告韩素清,现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镇。被告曹桂芬,现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镇。被告李洪权,现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素清诉被告曹桂芬、李洪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5.00元减半收取71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晓红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田守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