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1002执保381号

原告郴州嘉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郴建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郴州嘉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郴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02执保381号原告郴州嘉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文革,公司董事长。被告李郴建,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郴州嘉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郴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郴州嘉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李郴建的银行存款45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郴州嘉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郴建的银行存款45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谷奕葶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雷 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