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3民初1726号
原告:刘某某,男,1975年5月26日生,汉族。
被告:尹某某,女,1986年4月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120元,实收120元,此款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邬 霞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易江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