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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53民初1726号

刘某某与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某,尹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3民初1726号

原告:刘某某,男,1975年5月26日生,汉族。

被告:尹某某,女,1986年4月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120元,实收120元,此款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邬 霞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易江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