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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3执331号

长春市民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马国泉,王淑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长春市民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马国泉,王淑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3执331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民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马国泉。被执行人王淑芳。长春市民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马国泉,王淑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长信维证字第16732号执行证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任向新

代理

审判员  赵怀德

代理

审判员  王晓冬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杜继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