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3执331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民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马国泉。被执行人王淑芳。长春市民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马国泉,王淑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长信维证字第16732号执行证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任向新
代理
审判员 赵怀德
代理
审判员 王晓冬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杜继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