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826民初1279号原告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826129933696M,地址:桦川县悦来镇悦来大街北段66号。法定代表人辛宝江,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洋,男,系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创业信用社主任。被告郭成,男,197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桦川县。本院在审理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郭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郭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本案诉讼,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选择,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悦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田宏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