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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执字第40628号之一

天津汉沽冀东彩虹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天津京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天津汉沽冀东彩虹混凝土有限公司,天津京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字第406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天津汉沽冀东彩虹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边兵。委托代理人邱志文。委托代理人王鸿飞。被执行人天津京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连全。委托代理人王彬。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滨汉民初字第700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天津京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天津京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三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天津京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天津京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天津大光明支行账号为2701的账户存款人民币4070元,划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汉沽审判管理委员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孟 绮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合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