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高新区民初字424号原告杨某。被告某公司。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作出的(2015)济高新区保字57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现因案情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银行存款50万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审判员 吴兰玲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许 飞 来源:百度搜索“”
杨某与济宁市泗水县冠豪出租车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高新区民初字424号原告杨某。被告某公司。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作出的(2015)济高新区保字57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现因案情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银行存款50万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审判员 吴兰玲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许 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