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1民初1623号原告王玥明。被告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洪湖路湖景花园1-3层楼。被告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天津和平路分店,住所天津市和平区和平路119号万达商业广场二、三层及地下一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玥明与被告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天津和平路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被告庭下达成协商并已解决完毕,故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马跃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曹 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