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503执250-2号

曹云敏、杨国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8
公开日期
2018-09-03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曹云敏,杨国继,安徽省六安市久林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安徽裕宝食品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03执250-2号

申请执行人:曹云敏,女,1965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被执行人:杨国继,男,196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被执行人:安徽省六安市久林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经济开发区创业路北侧,组织机构代码76279160-3。

法定代表人:杨国继,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裕宝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经济开发区创业路北侧,组织机构代码06808307-6。

法定代表人:杨国继,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曹云敏与杨国继、安徽省六安市久林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安徽裕宝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银行账户、车辆和房产信息,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杨国继的一处房产,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宣圣文

审判员  孙 武

审判员  张 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