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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9民初1619号

王某某诉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朱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9民初1619号

原告:王某某。

被告:朱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 云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龚长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