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9民初1619号
原告:王某某。
被告:朱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 云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龚长峰 更多数据:
王某某诉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9民初1619号
原告:王某某。
被告:朱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 云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龚长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