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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执字第1418-1号

王某甲与王某乙抚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8
公开日期
2018-09-11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宁0381民初595号

原告:青铜峡市峡口镇郝渠村村民委员会,住址:青铜峡市峡口镇郝渠村。

法定代表人:闫桂珍,该村委会主任。

被告:马祥先,男,1958年1月3日出生,初中文化,回族,农民,住青铜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祥玉(系马祥先兄长),住青铜峡市峡口镇郝渠村5队,特别授权。

原告青铜峡市峡口镇郝渠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马祥先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6日立案。

原告青铜峡市峡口镇郝渠村村民委员会于2018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青铜峡市峡口镇郝渠村村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青铜峡市峡口镇郝渠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长  XXX

审判员  何建平

审判员  柳志刚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艳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