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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执字第2113-2号

姜某甲与姜某乙、姜某丙等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8
公开日期
2016-05-23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姜某甲,姜某乙,姜某丙,姜某丁,姜某戊,姜某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荣执字第2113-2号申请执行人姜某甲。被执行人姜某乙。被执行人姜某丙。被执行人姜某丁。被执行人姜某戊。被执行人姜某己。申请执行人姜某甲与被执行人姜某乙、姜某丙、姜某丁、姜某戊、姜某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荣成民初字第37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协助申请执行人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在执行中,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自行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2015)荣成民初字第37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由申请执行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永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唐永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