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荣执字第48-3号申请执行人刘国民。被执行人刘文全。申请执行人刘国民与被执行人刘文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荣石民初字第70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刘文全向刘国民支付赔偿款9447.07元。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刘文全未履行付款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2010)荣石民初字第70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永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唐永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