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荣执字第2178-5号申请执行人郭永安。被执行人于曙万。被执行人于德良。申请执行人郭永安与被执行人于曙万、于德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荣民三初字第14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于曙万、于德良向郭永安支付赔偿款103811元。民事判决书生效后,于曙万、于德良未履行付款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于曙万银行存款,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2015)荣民三初字第14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1457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永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唐永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