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荣执字第2178-5号

郭永安与于曙万、于德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8
公开日期
2016-05-23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永安,于曙万,于德良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荣执字第2178-5号申请执行人郭永安。被执行人于曙万。被执行人于德良。申请执行人郭永安与被执行人于曙万、于德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荣民三初字第14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于曙万、于德良向郭永安支付赔偿款103811元。民事判决书生效后,于曙万、于德良未履行付款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于曙万银行存款,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2015)荣民三初字第14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1457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永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唐永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