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1民特151号
申请人:戴樟清。
申请人: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钱江新城五星路188号荣安大厦20楼。代表人:李恒飞,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志伟,公司员工。本院于2016年05月18日受理了申请人戴樟清与申请人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关于���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
审判员黄韦卿审查此案,现已审理完毕。申请人戴樟清与申请人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于2016年05月18日经杭州市富阳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支付申请人戴樟清理赔款20000元,于2016年06月10日前付清。本院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黄韦卿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代
书记员 杨 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