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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行审00206号

东阳市国土资源局与XX生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东阳市国土资源局,XX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783行审00206号申请人东阳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张龙明。被申请人XX生。申请人东阳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5月26日对被申请人XX生作出东土资罚字(2015)19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46平方米土地;2、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4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申请人东阳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5月26日向被申请人XX生送达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申请人东阳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东土资罚字(2015)19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第1、2项内容。经本院释明,申请人于2016年5月16日递交了补正材料。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东阳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东土资罚字(2015)19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第1、2项内容。

二、东土资罚字(2015)19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第1、2项内容由东阳市南马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凤鸣

代理

审判员  刘燕燕

人民陪审员  陈齐金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代

书 记员  徐鹏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