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783行审00206号申请人东阳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张龙明。被申请人XX生。申请人东阳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5月26日对被申请人XX生作出东土资罚字(2015)19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46平方米土地;2、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4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申请人东阳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5月26日向被申请人XX生送达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申请人东阳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东土资罚字(2015)19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第1、2项内容。经本院释明,申请人于2016年5月16日递交了补正材料。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东阳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东土资罚字(2015)19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第1、2项内容。
二、东土资罚字(2015)19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第1、2项内容由东阳市南马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凤鸣
代理
审判员 刘燕燕
人民陪审员 陈齐金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代
书 记员 徐鹏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