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21民初746号
原告:郭印。
被告:闫承慧。
被告:王改花。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印与被告闫承慧、王改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印于2016年5月18日以通过协商闫承慧、王改花已通过法院向其支付了货款及利息共计30000元、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已清结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郭印的撤诉申请不违背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1元,减半收取320.5元,保全申请费420元,以上共计740.5元,由原告郭印负担。
审判员 周卫亭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郝建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