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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21民初746号

郭印与闫承慧等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8
公开日期
2016-05-19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郭印,闫承慧,王改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21民初746号

原告:郭印。

被告:闫承慧。

被告:王改花。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印与被告闫承慧、王改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印于2016年5月18日以通过协商闫承慧、王改花已通过法院向其支付了货款及利息共计30000元、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已清结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郭印的撤诉申请不违背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1元,减半收取320.5元,保全申请费420元,以上共计740.5元,由原告郭印负担。

审判员  周卫亭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郝建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