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满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7民初128号原告李晓红,女,1966年0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满城区北关村北平东路第一胡同80号。被告张威,男,1970年0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满城区大册营镇北宋村。被告杨方旭,男,1984年0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满城区大册营镇苏庄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晓红与被告张威、杨方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晓红于2016年0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晓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由原告李晓红负担。
审判长 王 铁
审判员 耿 勇
审判员 孙立新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 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