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607民初128号

原告李晓红与被告张威、杨方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8
公开日期
2016-05-23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晓红,张威,杨方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满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7民初128号原告李晓红,女,1966年0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满城区北关村北平东路第一胡同80号。被告张威,男,1970年0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满城区大册营镇北宋村。被告杨方旭,男,1984年0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满城区大册营镇苏庄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晓红与被告张威、杨方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晓红于2016年0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晓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由原告李晓红负担。

审判长 王 铁

审判员 耿 勇

审判员 孙立新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 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