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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422执恢4号

江志录与闫卫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8
公开日期
2016-05-23
所属地区
西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江志录,闫卫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422执恢4号申请执行人江志录,男,197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宁夏西吉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西吉县。被执行人闫卫伟,男,1987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宁夏西吉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西吉县。本院在执行江志录与闫卫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2016年2月5日,申请执行人江志录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西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初字第10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闯

审判员 段治林

审判员 喜金龙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高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