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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81执35号

胡文孝与梁继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胡文孝,梁继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81执35号

申请执行人:胡文孝,农民。

被执行人:梁继山,农民。申请执行人胡文孝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梁继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天长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07月09日作出(2015)天民一初字第00797号民事判决书,该案执行标的为15000.00元,未执行标的15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梁继山因长期外出不归,在银行无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天长市人民法院(2015)天民一初字第007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董茂军

审判员  董茂宣

审判员  沈 昕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花晓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