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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9民初649号

穆某某诉孙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8
公开日期
2016-05-19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穆某某,孙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9民初649号原告穆某某,男,汉族。被告孙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穆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穆某某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真实的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穆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田 飞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花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