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9民初649号原告穆某某,男,汉族。被告孙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穆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穆某某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真实的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穆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田 飞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花转 更多数据:
穆某某诉孙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9民初649号原告穆某某,男,汉族。被告孙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穆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穆某某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真实的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穆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田 飞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花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