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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03执952号之一

四川田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邱开蓉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8
公开日期
2018-09-29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四川田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邱开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03执9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四川田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科创园区园艺街北段139号田森奥林春天S1.

法定代表人:杜韶杰。被执行人邱开蓉,女,汉族,生于1958年12月28日,住址: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案由:合同纠纷。本院受理四川田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2013)绵仲裁字第135号裁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现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杰

审判员 赵礼华

审判员 周家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陆政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