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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3执66号

海燕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8
公开日期
0001-01-01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田杰,陈海燕,湖北五联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尹红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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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3执66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18号招银大厦。法定代表人文行赤,行长。被执行人田杰。被执行人陈海燕。被执行人湖北五联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南街工农湾樱花大厦A-2205。法定代表人田杰,经理。被执行人尹红霞。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被执行人田杰、陈海燕、湖北五联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尹红霞、胡元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05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并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田杰、陈海燕、湖北五联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尹红霞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以下义务:1、肆被执行人共同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息404229.2元(截止2014年12月10日),以及借款清偿前的全部利息;2、肆被执行人如不履行上述第一项义务,则由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尹红霞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纸坊大街(财政所右侧)1东1单元5层2室房屋实现抵押权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5、支付案件受理费3682元、保全费2620元、其他诉讼费费100元,另责令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费6605元。但被执行人田杰、陈海燕、湖北五联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尹红霞、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拍卖被执行人尹红霞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纸坊大街(财政所右侧)1东1单元5层2室房屋。

二、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田杰、陈海燕、湖北五联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尹红霞的银行存款或收入计人民币447007.4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实际执行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其等额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鸿冰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游向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