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7执582号
申请执行人:宋百森。
被执行人:项永平。宋百森与项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淳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7日作出的(2015)杭淳商初字第22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宋百森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项永平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宋百森案款200000元及利息,另被执行人尚应承担诉讼费2174元,执行费2981元。申请执行人亦未能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由本院对该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淳安县人民法院(2016)浙0127执582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田 丰
审判员 洪来兵
审判员 吕贤显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徐志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