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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83执字370号

沈永兵与金森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沈永兵,金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83执字370号申请执行人沈永兵。被执行人金森。本院在执行沈永兵与金森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2015)鄂枣阳平民初字第00062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金森名下的位于枣阳市新市镇邢川村大南山,证号为枣政林证字(2015)第001794号的林地经营使用权。

二、限金森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或变卖查封、扣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之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金龙

审判员  陈明胜

审判员  郭群青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定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