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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24执139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东县支行与王忠成、眭冬香(系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东县支行,王忠成,眭冬香,康贤才,金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24执13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东县支行。负责人秦舰军,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征宇。被执行人王忠成。被执行人眭冬香(系王忠成之妻),农民。被执行人康贤才,农民。被执行人金凤,农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东县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忠成、眭冬香、康贤才、金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立案执行。经本院调查,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忠成、眭冬香、康贤才、金凤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衡东县人民法院(2016)湘0424民初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应当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提供证据证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坚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彭佳丽校对责任人:陈坚打印责任人:彭佳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