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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06民初1049号

茹X与栗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茹X,栗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06民初1049号原告茹X。委托代理人谷秀梅,河北骊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栗XX。本院在审理原告茹X与被告栗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茹X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茹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茹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茹X负担。

审判员  啜惠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高 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