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4民初858号
原告:贵阳七冶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正安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正周,男,系该分公司总经理。
被告:娄宇,男,生于1970年8月12日。本院在审理原告贵阳七冶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正安分公司诉被告娄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阳七冶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正安分公司于2015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阳七冶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正安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贵阳七冶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正安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贵阳七冶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正安分公司承担。
审判员 蒋德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沈兴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