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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3执恢169号

李经济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8
公开日期
2016-05-23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经济,阜阳市造纸总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03执恢169号

申请执行人:李经济,男,汉族,1981年7月15日出生。

被执行人:阜阳市造纸总厂。

法定代表人:刘峰,厂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经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阜阳市造纸总厂其他民事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05)东民一初字第3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海滨

审 判 员  邢凤跃

代理

审判员  李 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曹俊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