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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122民初285号之一

原告樊光财与被告黄有祥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民生一审裁定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8
公开日期
2016-05-23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樊光财,黄有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22民初285号之一

原告:樊光财,男,汉族,生于1969年。

委托代理人:钟文庭,湟中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黄有祥,男,汉族,农民,生于1976年。本院在审理原告樊光财与被告黄有祥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樊光财于2016年5月18日以放弃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黄有祥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樊光财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意思表示真实,不损害第三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光财撤回对被告黄有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樊光财负担。

审判长  马祥云

审判员  钟迎春

审判员  李 霞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蒋永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