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22民初285号之一
原告:樊光财,男,汉族,生于1969年。
委托代理人:钟文庭,湟中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黄有祥,男,汉族,农民,生于1976年。本院在审理原告樊光财与被告黄有祥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樊光财于2016年5月18日以放弃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黄有祥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樊光财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意思表示真实,不损害第三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光财撤回对被告黄有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樊光财负担。
审判长 马祥云
审判员 钟迎春
审判员 李 霞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蒋永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