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22666号原告天津市盛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力。委托代理人陈文杰。委托代理人刘欣。被告陈少梅。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盛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少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盛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天津市盛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田朝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宗少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