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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81执94号

零某浪、王某信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8
公开日期
2018-08-14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零某浪,王某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81执94号申请执行人零某浪,男,1984年4月29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靖西市。被执行人王某信,女,1979年9月24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靖西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零某浪与被执行人王某信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靖西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5)靖民一初字第138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某信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零某浪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劳务费1,065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申请执行费50元。本院于2016年3月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王某信送达执行通知书。经对被执行人进行释法说理后,被执行人王某信自动履行本案的全部义务,据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靖西市人民法院(2016)桂1081执94号案以全部执行完毕方式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蒙 斌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梁景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