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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92执220号

李琳与于延军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琳,于延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92执220号申请执行人李琳。被执行人于延军。上列当事人之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作出(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1632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履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双方于2016年2月2日签订的协议书,该协议书载明“所有薪资自签订本协议书后乙方已向甲方全部付清,以后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事项向乙方索取任何费用”。被执行人据此抗辩其已经履行了上述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应当中止执行,待中止执行的情形消除后,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161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菊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